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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土木工程系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惠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自工作职责实际,制定本岗位职责。

一、系党总支书记

系党总支书记主持系党总支全面工作,分管党务、学生、宣传、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安全、工会、离退休等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

2.认真组织开好每学期一次的系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提高“一班人”的思想认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3.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抓好有关各项任务的落实,学期末书面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4.经常联系实际检查分管工作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阅处反映有关廉洁问题的群众来信。发现廉洁方面有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及时找其谈话、敲警钟;发现干部有违纪行为,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

5.重视并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亲自抓或配合做好对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6.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注重学风、校风、院风建设,切实发挥好学生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能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努力为国家培养具有高素质的“四有新人”。

7.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惠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在遵纪守法方面管好自己,以及管好家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8.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搞家长制、一言堂。要注重发挥工会、教代会在参与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

9.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在干部任免、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推荐出国人选、评选先进和年终考核等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索取或接受礼金和各类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

10.自觉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系财务管理办法,严守财经纪律。重大经费开支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除正常公务接待需要外,不得以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得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1.如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或没有廉洁自律,将按《惠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责任追究。

二、系主任

系主任主持系全面工作,负责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人事、行政、财务等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与系党总支书记一道组织制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协助组织开好每学期一次的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提高系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认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2.加强对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指导,认真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学期末与系党总支书记一起用书面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3.加强对身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阅处群众反映本单位有关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找线索,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有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要以学校和系的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搞家长制、一言堂。

5.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在组织干部任免、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推荐出国人选、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和业绩津贴发放等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索取或接受礼金和各类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

6.要大力弘扬优良的学风、教风、系风和严谨的科学精神,提倡学术民主,鼓励创新。对弄虚作假行为要敢抓敢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对外合作过程中,要努力维护学校和系的权益与声誉,不准利用职权为他人或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增购仪器设备、较大工程的基建、整修和修缮项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论证、招标工作,把好质量关,不得收受红包或回扣。

8.加强对系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隐瞒和截留应上交学校的收入,不私设“小金库”;对系重大经费的开支,要经过论证和集体研究决定,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9.带头执行《惠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在遵纪守法方面管好自己、家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10.如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或没有廉洁自律,将按《惠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

三、副系主任

副系主任分管系教学、实验室建设、成人教育工作等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党政正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下属有关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经常联系实际检查分管工作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每学期至少向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汇报一次。

3.加强对属下有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阅处群众反映分管工作和有关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来信,并及时向系党政正职汇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找线索,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牵涉到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科技开发、实验室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决策,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5.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在参与系干部任免、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推荐出国人选、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和业绩津贴发放等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职称评定等须保密的情况。

6.自觉遵守并教育属下干部认真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和基金管理条例,严禁乱收费。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培训班、技术成果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要及时上交到学校,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酬金,坚持“收支两条线”。

7.以身作则遵守《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惠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在遵纪守法方面教育与管好家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8.如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或没有廉洁自律,将按《惠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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